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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孔**与上蔡县**管理所、赵**拖欠集资款纠纷一案
来源:胡国斌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5-11
浏览量:1545
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(2009)豫法民提字第00013号

申请再审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、原再审申请人):孔**

委托代理人:张计红、胡国斌,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、原再审被申请人):上蔡县***管理所。

法定代表人:邱**,该所所长。

委托代理人:王云龙,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、原再审被申请人):赵**,

申请再审人孔**因与被申请人上蔡县***管理所(以下简称**管理所)、赵**拖欠集资款纠纷一案,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7)驻民再终字第0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于2008年10月1日作出(2008)豫法立民字第59号民事裁定,提审本案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申请再审人孔**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计红、胡国斌,被申请人赵**,***管理所委托代理人王元龙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***********(案情省略)

一、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(2002)上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、(2003)上民再字第25号民事判决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4)驻民三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、(2007)驻民再终字第01号民事判决。

二、被申请人赵***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申请人孔***集资款本息35140元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一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,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,由赵***负担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 
审判长 :  荆国安
代理审判员 :  薛霞
代理审判员 :  段国臣
 
二○一○年 九月二十九日
 
书记员 :  马红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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